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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历认证
相关通知及政策解释

 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使用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通知

教学司[1996]8号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委、教育厅,广东省高教厅:

 

按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》(教学[1993]12号),“学历证书遗失后,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。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(结业、肄业)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。”毕业证书遗失后,不能补发,由原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。为规范这项工作和保证高校补具的毕业证明书的使用效力,现将遗失毕业证书后须补具毕业证明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一、毕业证书遗失后,由原持有者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,向原发证学校提出补具申请。原发证学校依据其学籍档案与发证记录,并上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,到所在地区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教育主管部门领取空白毕业证明书填发,同时注销其原发毕业证书。

 二、毕业证明书是应毕业证书持有者遗失毕业证书后要求开具的、对其原证书所标明的学历状况进行认可的书面证明。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证明,可与毕业证书等同使用。

 三、高等学校使用的毕业证明书由我委统一印制。统一印制的毕业证明书适用于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后入学的毕业生。

 

 

 

相关解释
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

关于办理伪造、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、学位证明

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

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、200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

法释[2001]22号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

 

 
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、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、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、2001年7月2日,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,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。

OO一年七月三日

 

为依法惩处伪造、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、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,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:

 

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、学位证明的行为,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。

 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、学位证明而贩卖的,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共犯论处。